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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

签发时间:  2021-11-09 15:05     点击量:

潜山市人民政府

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

(公告〔2021〕第9号)

为加强我市文明养犬管理,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,提高市民素质,提升城市文明程度,根据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本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、栓养,不得放养、散养,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,不得放任、驱使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。

二、携犬外出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遛犬时,犬只必须系犬绳(链);

(二)即时清除犬只粪便;

(三)有效制止犬只追咬、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;

(四)在楼道、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,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、贴身携带犬只、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、伤人的措施;

(五)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,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。乘坐出租汽车的,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。

三、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,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:

(一)党政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;

(二)学校、医院、养老院、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;

(三)图书馆、文化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影剧院、游乐场、体育馆、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;

(四)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。

四、流浪犬、烈性犬一律收容,狂犬一律捕杀。

五、鼓励市民向城管12319、公安110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。

六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城管、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。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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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   END